各位同学:
本次CET考试日期为2016年12月17日,为了保证同学们考试顺利进行,特作如下提示:
一、关于CET考试的几点说明
1.题型结构
四级笔试(CET-4)
试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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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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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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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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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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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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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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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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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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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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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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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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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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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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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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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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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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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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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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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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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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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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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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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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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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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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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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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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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词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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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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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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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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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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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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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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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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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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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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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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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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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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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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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落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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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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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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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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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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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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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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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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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笔试(CET-6)
试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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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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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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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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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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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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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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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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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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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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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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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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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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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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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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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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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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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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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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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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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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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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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报道/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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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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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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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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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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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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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词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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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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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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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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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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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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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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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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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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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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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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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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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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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落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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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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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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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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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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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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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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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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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ET-4的听力考试时间为25分钟,CET-6的听力考试时间为30分钟。
3.考试时间
CET-4:9:00—11:20 CRT-4:9:00—11:10
CET-6:15:00—17:25
4.CET成绩报告单包含笔试及口试两部分成绩
CET口语考试是基于考生与计算机“人机对话”,由计算机对考生的口语程度进行评测的考试。口语考试每年举行两次(上半年在5月的第二个周六、周日,下半年在11月的第二个周六、周日),报名是采取全国集中网上报名方式。2012年6月以后取得CET4和CET6成绩425分以上成绩的考生分别具备报考CET-SET4和CET6-SET6的报考资格(考生报名时系统会自动审查考生资格)。符合报名资格的考生可跨省、跨校自主选择考点。考试后合并考生笔试及口语两部分成绩打印包含笔试及口试两部分成绩的成绩单。去年开始我省已在河南大学、郑大西亚斯学院、郑州工商学院(万方学院)三校设立考点进行了试点。
二、按照CET考试要求,12月16日下午4点须清理考场,请同学们提前自行清理考场内的书本、文具等个人物品,以免遗失。
三、请同学们按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CET考试开始后,所有未报名参加考试的同学,应按照所在学院要求参加集中点名。
四、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仍采用标准化考场,对考场进行全程视频监控,请同学们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三证”即学生证(或一卡通,但照片必须清晰)、身份证、准考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若学生证、身份证丢失,请务必于考试前一天下午5:00之前到所在学院办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上必须有辅导员签字、学院盖章;若准考证丢失,请务必于考试前一天下午5:00之前到教务处补办准考证;否则将不能参加考试。
3.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4.考生须携带HB-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等文具,并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须使用HB-2B铅笔在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涂,修改时须用橡皮擦净。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5.考生在考试前要认真阅读准考证后面的《考生注意事项》,按规定的时间入场(CET-4:8:45;CET-6:14:45),15分钟后(即CET-4:9:00;CET-6:15:00)将不能入场。
6.CET考试继续实行“多题多卷”模式,每一套试卷对应唯一的条形码。请同学们按指定要求将条形码粘贴至答题卡1上的相应位置,并在试题册封底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完成后,考生须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回至桌子左上角。
7.凡携带手机或其它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者、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一经发现,将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9.考试中出现以下几种违规行为,成绩将按零分处理:(1)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毁损条形码粘贴条;(2)考生提前翻阅试题册;(3)考生未按要求用笔作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4)考生撕毁、污损试题册或答题卡;(5)考试结束后,考生仍作答试题;(6)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
10.原则上,没有突发事件(身体不适)不允许在考试期间离开考场。
11.凡在考试期间、考试区域(警戒线以内)、处于考试状态的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和在考场内违反纪律等同处理。
五、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规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的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祝同学们顺利通过CET考试!
beat365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